四月二十七日 (第51日)

黃厚基傳道

今日讀經

馬可福音第九章

42「凡使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的,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,扔在海裏。43如果你一隻手使你跌倒,就把它砍下來;你缺一隻手進入永生,比有兩隻手落到地獄,入那不滅的火裏去還好。45如果你一隻腳使你跌倒,就把它砍下來;你瘸腿進入永生,比有兩隻腳被扔進地獄裏還好。47如果你一隻眼使你跌倒,就去掉它;你只有一隻眼進入上帝的國,比有兩隻眼被扔進地獄裏還好。48在那裏,蟲是不死的,火是不滅的。49因為每個人必被火像鹽一般醃起來。50鹽本是好的,若失了鹹味,你們怎能用它調味呢?你們中間要有鹽,彼此和睦。」

在為首者當為僕,接待小孩子就等於接待了主,爭論誰才有資格作福音的合法傳播者的背後,隱藏著摻雜在服事者心靈中的比較心和野心,但原來比較心和野心所求的報償若是為大為尊,所需要的歸正乃是看見與自己所以為的大功勞相比,只是一杯水的服事,稱不上甚麼功績,可是這樣的人同樣配得主的報答和獎賞。

我們不知道馬可的原受眾,即閱讀他這福音敘事的教會群體,其中一眾所謂領袖和弟兄姊妹的實況如何。或許他們也如耶穌的門徒一般,為著福音卻反而失去福音。福音若是上帝國的臨在和實現,當主耶穌說「上帝的國近了,你們當悔改」的時候,我們也當從那與上帝國做法背道而馳的心態悔改。

這一段經文,乍看許多人以為講的是如何避免下地獄。有人以為是一般道德上的罪,於是戰戰兢兢,怕自己的眼目手腳那一部分令自己犯了罪,以致不能「得救」,沒有「永生」且下地獄。但仔細閱讀上下文,尤其若要弄通為甚麼最後兩節的火和鹽的比喻,就必須放下這先入為主的看法,而認真看待經文中關於令一名小子跌倒的這一個提醒,實在是指信徒群體的處境。

下地獄的嚴重性襯托出在信徒中彼此善待的重要性。提到「小子」,因為「小子」微不足道,容易被忽略、被hea(當代香港「潮」語)。耶穌的意思是,假若有人令一小子跌倒,之後用了一個誇張法比喻,那使人跌倒者可以是腳、是手、是眼,或是身體上任何一部分。使人跌倒的意思有促使對方犯罪、絆跌或被冒犯的意思。現在,那跌倒者、被絆腳跌、犯罪者是那小子,那些陷他於此的,使他生氣、心中懷怨、無法釋懷的,即是那些的手手腳腳,活該被丟入地獄中。這樣便可以保存身體其他部分於上帝國中。上帝國有上帝國的倫理,那倫理就是愛上帝與愛人如己,誡命的要旨。

經文最後一部分說:「在那裏,蟲是不死的,火是不滅的。因為每個人必被火像鹽一般醃起來。鹽本是好的,若失了鹹味,你們怎能用它調味呢?你們中間要有鹽,彼此和睦。」本來經文的「火」是指地獄中的火,但接著隱喻一轉,以直喻說火像鹽,火的作用不再是燒,而是像鹽一樣是醃。鹽的作用是保存。所以兩個比喻結合,意思應該是說,每個人都要被火煉淨保存。甚至說,每個教會群體都要被火煉淨保存。此外,既作為鹽,除了保存,還有調和的作用,同為一個身體,就當彼此調和,即彼此和睦。如果不能和睦,就等於鹽已經失了味。[1]


[1] 這經文重點在於說群體,馬太福音第十八章的平行經文也是如此,而且該處經文之後還提到的一百隻羊失去一隻的比喻、如何對待有過錯的弟兄、饒恕七十個七次,更明顯是指群體。路加福音十七章一至四節則兼具兩段經文,但卻異常簡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