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月十五日

祭司與群體與社會的關係

讀經:利六1-7

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:2「若有人犯罪,干犯耶和華,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,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,或是搶奪人的財物,或是欺壓鄰舍,3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,說謊起誓,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麼罪;4他既犯了罪,有了過犯,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,或是因欺壓所得的,或是人交付他的,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,5或是他因甚麼物起了假誓,就要如數歸還,另外加上五分之一,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。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,把贖愆祭牲-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-牽到耶和華面前,給祭司為贖愆祭。7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;他無論行了甚麼事,使他有了罪,都必蒙赦免。」

這依然屬於第五章贖愆祭的範圍。這裡所說的行詭詐、搶奪、欺壓鄰舍、吞佔別人的失物、起假誓等,都是社會倫理的範圍。這等的罪,若是能歸還就歸還,但要加上賠償本值的五分之一 。在這之外,仍要獻贖愆罪。

這些的罪,有些是雪上加霜,比如抵押物品的人明顯是有所欠缺;比如搶奪可能不是指強盜在路上出沒向途人下手,而更像是強加租金,叫人無力償付。這一切,在商業界都不是明顯在犯罪。可是在精神上,如果有欺壓之嫌,也是有罪的。

思考或默想問題:

  1. 在你接觸的範圍內,你是否見證這些不義的事發生?
  2. 你在哪些層面上,嘗試阻止或減少這些不義之事?

你的禱告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