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月十六日

祭司與群體與社會的關係

讀經:利六24-30(祭司獻贖罪祭的責任)

2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:25「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,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:要在耶和華面前、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;這是至聖的。26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,要在聖處,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裏吃。27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;這祭牲的血若彈在甚麼衣服上,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。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;若是煮在銅器裏,這銅器要擦磨,在水中涮淨。29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;這是至聖的。30凡贖罪祭,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,那肉都不可吃,必用火焚燒。」

先前贖罪祭的條例甚長,這裡是有關祭司獻上此祭的責任,相對非常短。有一點可能和先前的部分記載有所出入。在那裡,贖罪祭的皮和肉,都是要帶到營外燒掉的。但這裡只說:「若將任何贖罪祭的血帶進會幕,為要在聖所贖罪,那肉就不可吃,要用火焚燒。」但稍前幾節則指說「祭司要吃這祭物」。之前曾出現過祭司有分吃的祭肉是屬平安祭的,為祭司聖職禮所獻的祭,也如此。先前提到素祭之時,也提到祭司在聖處吃他們的分。

如果把焦點只是放在這贖罪祭的肉是給獻祭的祭司吃,當然最物質層面來說,這祭司從職事中得供應,但就其意義來說,祭司吃著肉,彷彿背負著這民的罪。弔詭的是,這祭牲既是贖罪用的,是承負人之罪的,但在被獻上之後,血已流出,無論是祭肉和血都已成聖,也叫所碰觸的人或物都成聖。在這過程完成後,有甚麼是污穢的呢?那煮祭物的容器,能洗乾淨的洗乾淨,能打碎的則打碎。

思考或默想問題:

  1. 你若犯了罪,靠甚麼再成聖?
  2. 耶穌基督如何成為你的贖罪祭呢?

你的禱告: